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2年9月23日│93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3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09號│字第15598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472│95年度易字第175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5年5月16日│95年11月24日│├───┼────┼────────┼────────┤││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472│95年度易字第1753││判決││號│號││├────┼────────┼────────┤││判決│95年8月23日│95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又15││金之折算標準│易科罰金,以300│日,如易科罰金,│││元折算1日│以3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