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073號上訴人外交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國乾請兩造對下列事項為補充陳述:
一、上訴人請求遷屋之面積若干?
二、系爭門牌台北市○○路31之2號1樓房屋,其30147建號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載一層面積112.84平方公尺;原審附圖測量之面積56.42平方公尺,請陳明其差異性?
三、上訴人依外交部宿舍使用借貸契約第3條約定請求遷屋,請上訴人敘明據此通知被上訴人收回宿舍之「通知」係何時所為?及其證據?
四、被上訴人於98年8月11日書狀中提及上訴人應償還新台幣35萬元之修繕費用等情,被上訴人如係在本案中併同起訴,請求上訴人賠償,請依法繳交訴訟費用,並敘明請求依據及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