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詹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敏忠 及追加被告慶祥工業城樟樹灣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3,9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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