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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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入監執行,法務部嗣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99號函、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