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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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中心大樓主委 翁國華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補正)每月月薪、所主張之僱傭關係尚存續之期間、原告之出生年月日(並提出戶籍謄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金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5歲時止。如存續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並應依上開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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