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弘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及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智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8,000元(本訴150萬元,反訴部分468,000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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