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告 陸建璋 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原告與被告 羅莎淇 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9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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