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9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依據上開規定,其經本院判決後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甲○○對本院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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