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坤霖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104年12月18日上午9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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