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債權人歡喜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昔周 上列債權人歡喜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張茉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歡喜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茉茉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提出債務人張茉茉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里○○街○○○巷○○號8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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