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鍾黎娟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9,849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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