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2,666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