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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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開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