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2號上訴人即原告祐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電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5,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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