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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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美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此部分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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