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繪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利 送達代收人 李佩齡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被告 程傳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9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