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債權人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文雄 債務人 林宜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並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全部清償,利率按年息2.589%計付並按指數機動調整,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