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被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仟叁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