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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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05號
債權人高雄巿林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
債務人 李建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336,684元
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365%
暨自113年11月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307,836元
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25%
暨自113年11月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