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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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朝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興偉 (即 呂紹榮 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二、按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僅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表明此旨,是否係請求遺產管理人即趙興偉律師以其固有財產清償?
如是,請說明法律依據為何?是否與遺產管理人間仍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如否,請更正適法之聲明後重新提出聲請狀。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三、請提出相對人趙興偉律師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營業處所「最新」之登記址(聲請人所附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為112年之裁定,無從確認相對人之營業處所地址是否仍同一,聲請人亦未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號碼供本院查詢,故有另行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