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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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

原告 李金虎

洪翠妙 (即 鄧裕瓊 之繼承人)

鄧丞翔 (即鄧裕瓊之繼承人)

鄧喬輿 (即鄧裕瓊之繼承人)

鄧唯廷 (即鄧裕瓊之繼承人)

楊美月 (即 湯豐瑞 之繼承人)

湯之鋐 (即湯豐瑞之繼承人)

湯采臻 (即湯豐瑞之繼承人)

蘇啟振

莊學良

林祖漢

劉高煜

賴國賓

楊孟宗

許振興

柯豐發

蕭永芳

何志郎

陳勉 (即 邱樹良 之繼承人)

邱炳誠 (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邱芷瑩 (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夏忠誠

梁俊偉

劉聯順

胡勝春

陳松德

傅國星

羅集全

吳清金

劉煥明

彭火元

蔡振才

鍾金倉

范良興

胡仲豪

姜淾珍

謝源發

蔡勝昌

謝焜輝

林禮貴

羅文鴻

陳嘉隆

夏健文

羅世洪

林金利

蕭崇禎

范泉達

邱村菘

謝春進

詹益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兩造經調解不成立,原告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之規定,原告等請求被告給付之退休金差額、起訴前一日利息,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60,146元(詳附件試算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3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並得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64,645元(計算式:169,645元-5,000元=164,64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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