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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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
原告 李金虎
鄧丞翔 (即鄧裕瓊之繼承人)
鄧喬輿 (即鄧裕瓊之繼承人)
鄧唯廷 (即鄧裕瓊之繼承人)
湯之鋐 (即湯豐瑞之繼承人)
湯采臻 (即湯豐瑞之繼承人)
邱炳誠 (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邱芷瑩 (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姚妤嬙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兩造經調解不成立,原告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之規定,原告等請求被告給付之退休金差額、起訴前一日利息,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60,146元(詳附件試算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3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並得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64,645元(計算式:169,645元-5,000元=164,64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