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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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余孟修

債務人 江明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5315號

編號

金額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001

312,819元

自111年9月1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79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按年息2.17%計算;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7%計算。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002

15,643元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按年息2.17%計算;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7%計算。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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