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雄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0九七號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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