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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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二九號
原告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陳緞妹 右原告與被告當事人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路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