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02號債權人己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戊○○
丙○○○甲○○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