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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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原告 徐月鳳 被告 莊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有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1件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