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香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9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肆陸捌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468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劉香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9月5日晚間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查獲,並扣得透明結晶1包。被告為警查獲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5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9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468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41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是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