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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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珮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零捌公克,包括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珮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共計0.261公克,詳107年安保字第1825號扣押物品清單,驗餘淨重0.260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0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毒偵字630號偵查卷宗及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420號等卷宗資料可按,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共計0.261公克,見毒偵字第2606號卷第51頁之107年度安保字第182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乙節,有該院107年3月16日毒品鑑定書為證(見毒偵字第2606號卷第53頁),足認該扣案毒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綜上,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