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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