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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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10號上訴人 謝優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靜華 間因一O一年度婚字第五一O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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