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定應執行刑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