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乙○○
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就請求分割土地事宜(例如:倘請求以變價分割者,兩造應獲分配之價金比例各為多少;倘請求以原物分割者,兩造各取得之土地面積及位置各為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肆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由原告補繳。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補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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