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優躍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地在臺北縣板橋市,又本件訴訟系爭之
支票付款地亦在臺北縣板橋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
同法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