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370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9日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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