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債權人苗栗縣通霄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永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陳麗華許文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許文耀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許文耀業 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民國108年
8月22日,則該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其餘聲請,則核無不合,另行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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