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賴怡錦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97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9月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古月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407元,及其中㈠54,5

11元,自民國(下同)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㈡140,998元自112年6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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