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 劉蕙蘭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的股票號碼。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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