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 顏尹婕 被告 許志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7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尚不足新台幣3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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