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光順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仁 上訴人即被告 黃璽文
陳昭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滿承昀
滿丞曦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滿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1,788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羅敬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