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道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上儒 、 張春春 、 陳衍昌 、 廖健朗 、吳伯、 龔家政 、 高潁真 、 郭己銘 、 劉志輝 、 曾秀美 、 廖鳳足 、 姚竹榮 、 李嘉琳 、 姚新元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上儒、張春春、陳衍昌、廖健朗、吳伯、龔家政、高潁真、郭己銘、劉志輝、曾秀美、廖鳳足、姚竹榮、李嘉琳、姚新元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蘇上儒、張春春、郭己銘皆設籍於士林區,債務人陳衍昌、劉志輝皆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債務人廖健朗設籍於新北市樹林區,債務人吳伯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債務人龔家政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債務人高潁真、廖鳳足皆設籍於臺北市北投區,債務人曾秀美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債務人姚竹榮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債務人李嘉琳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債務人姚新元設籍於新竹市東區,此十四位債務人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