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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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坤成 等間聲請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楊坤發 應將嘉義縣○○鄉○
○○段○○○○號(權利範圍:108分之1)及嘉義縣○○鄉
○○段○○○○○○○號(權利範圍:2212分之40)之土地,登記
日期民國96年7月20日之買賣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
對人楊坤成名下。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