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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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70號聲請人 林進卿
林 彥伯 相對人 梁家壽
林 梁春 梅 林雅卿 林宏澤 林宏謙 梁春美 梁春鶴 梁春珠 梁春織 梁佳壤 梁榮覲 梁淑意 梁璇機 梁玉衡 梁輝坤 梁耀 坤 梁瀛洲 梁瀛鑫 梁梓耕 梁梓聰 梁梓標 梁荐雅 梁進源 沈蘇富美 沈淑惠 陳美杏 沈妍 伶 沈妍旻 沈聰榮 沈聰鈴 沈文勇 沈文彬 沈文德 沈文吉 沈文盛 沈文雅 徐沈美 沈吳銀 沈俊敏 沈俊雄 沈惠美 沈俊宏 沈美玉 吳沈妹 沈明 川 沈明清 沈裕紘 吳家興 吳耀輝 黃荏苒 張智順 張 宇嫻 張佑誠 黃梁 薔薇 李束貞 李文清 李文川 梁山田 廖火鉗 廖碧雲 黃 廖素英 廖碧芬 廖 碧于 廖碧器 廖硯 梁 廖汝 廖志洋 廖志偉 廖志銘 廖碧双 廖木 炎 廖木村 廖木樹 廖蕭玲 君 廖盛裕 廖盛祥 廖心怡 廖其南 廖其文 廖碧桂 廖 碧枝 廖其財 陳長 庚張 陳阿 市 陳阿雲 陳長山 陳美玲 陳美吟 廖燕 廖惠萍 廖惠美 廖靜 茹 廖健宏 廖惠君 廖健佑 廖其茂 陳 廖碧鑾 廖其成 廖碧滿 李成煽 李 冠慧 李成洵 李碧 美 李聰慶 廖碧娥 廖碧卿 鄭 廖家妹 林廖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均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彰簡字第379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各負擔90分之17,主文第1項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梁家壽等)連帶負擔15分之2,主文第2項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李束貞等)連帶負擔9分之1,主文第3項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廖火鉗等)連帶負擔45分之17」。全案業已確定,為此,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收據聯單及彰化縣政府戶政繳款收據等件到院。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戶政規費│270│林進卿、林││(戶籍謄本││彥伯││)│││├─────┼─────────┼─────┤│地政規費│180│林進卿、林││(土地登記││彥伯││簿謄本)│││├─────┼─────────┼─────┤│地政規費│100│林進卿、林││(使用分區││彥伯││)│││├─────┼─────────┼─────┤│戶政規費│2,175│林進卿、林││(戶籍謄本││彥伯││)│││├─────┼─────────┼─────┤│地政規費│100│林進卿、林││(土地登記││彥伯││簿謄本)│││├─────┼─────────┼─────┤│一審裁判費│1,440│林進卿、林││││彥伯│├─────┴─────────┴─────┤│合計:4,265元│└─────────────────────┘附表:
┌─────────┬──────┬─────┬────┐│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應負擔之訴│應賠償│││比例│訟費用額│林進卿、│││││ 林彥伯 │││││之金額│├─────────┼──────┼─────┼────┤│梁家壽、林 梁春梅 、│2/15│568│568││林雅卿、林宏澤、林│(連帶負擔)││││宏謙、梁春美、梁春│││││鶴、梁春珠、梁春織│││││、梁佳壤、梁榮覲、│││││梁淑意、梁璇機、梁│││││玉衡、梁輝坤、梁耀│││││坤、梁瀛洲、梁瀛鑫│││││、梁梓耕、梁梓聰、│││││梁梓標、梁荐雅、梁│││││進源、沈蘇富美、沈│││││淑惠、陳美杏、沈妍│││││伶、沈妍旻、沈聰榮│││││、沈聰鈴、沈文勇、│││││沈文彬、沈文德、沈│││││文吉、沈文盛、沈文│││││雅、徐沈美、沈吳銀│││││、沈俊敏、沈俊雄、│││││沈惠美、沈俊宏、沈│││││美玉、吳沈妹、沈明│││││川、沈明清、沈裕紘│││││、吳家興、吳耀輝、│││││黃荏苒、張智順、張│││││宇嫻、張佑誠、黃梁│││││薔薇│││││(主文第1項被告)││││├─────────┼──────┼─────┼────┤│李束貞、李文清、│1/9│474│474││李文川、梁山田│(連帶負擔)││││(主文第2項被告)││││├─────────┼──────┼─────┼────┤│廖火鉗、廖碧雲、黃│17/45│1,611│1,611││廖素英、廖碧芬、廖│(連帶負擔)││││碧于、廖碧器、廖硯│││││、 梁廖汝 、廖志洋、│││││廖志偉、廖志銘、廖│││││碧双、 廖木炎 、廖木│││││村、廖木樹、廖蕭玲│││││君、廖盛裕、廖盛祥│││││、廖心怡、廖其南、│││││廖其文、廖碧桂、廖│││││碧枝、廖其財、陳長│││││庚、張 陳阿市 、陳阿│││││雲、陳長山、陳美玲│││││、陳美吟、廖燕、廖│││││惠萍、廖惠美、廖靜│││││茹、廖健宏、廖惠君│││││、廖健佑、廖其茂、│││││陳廖碧鑾、廖其成、│││││廖碧滿、李成煽、李│││││冠慧、李成洵、李碧│││││美、李聰慶、廖碧娥│││││、廖碧卿、鄭廖家妹│││││、林廖芍│││││(主文第3項被告)││││├─────────┼──────┼─────┼────┤│林進卿│17/90│806│---│├─────────┼──────┼─────┼────┤│林彥伯│17/90│806│---│└─────────┴──────┴─────┴────┘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單位均為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4,265元,乘以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