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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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70號聲請人 林進卿
彥伯 相對人 梁家壽
梁春林雅卿 林宏澤 林宏謙 梁春美 梁春鶴 梁春珠 梁春織 梁佳壤 梁榮覲 梁淑意 梁璇機 梁玉衡 梁輝坤 梁耀梁瀛洲 梁瀛鑫 梁梓耕 梁梓聰 梁梓標 梁荐雅 梁進源 沈蘇富美 沈淑惠 陳美杏 沈妍沈妍旻 沈聰榮 沈聰鈴 沈文勇 沈文彬 沈文德 沈文吉 沈文盛 沈文雅 徐沈美 沈吳銀 沈俊敏 沈俊雄 沈惠美 沈俊宏 沈美玉 吳沈妹 沈明沈明清 沈裕紘 吳家興 吳耀輝 黃荏苒 張智順宇嫻 張佑誠 黃梁 薔薇 李束貞 李文清 李文川 梁山田 廖火鉗 廖碧雲廖素英 廖碧芬碧于 廖碧器 廖硯廖汝 廖志洋 廖志偉 廖志銘 廖碧双 廖木廖木村 廖木樹 廖蕭玲廖盛裕 廖盛祥 廖心怡 廖其南 廖其文 廖碧桂碧枝 廖其財 陳長 庚張 陳阿陳阿雲 陳長山 陳美玲 陳美吟 廖燕 廖惠萍 廖惠美 廖靜廖健宏 廖惠君 廖健佑 廖其茂廖碧鑾 廖其成 廖碧滿 李成煽冠慧 李成洵 李碧李聰慶 廖碧娥 廖碧卿廖家妹 林廖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均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彰簡字第379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各負擔90分之17,主文第1項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梁家壽等)連帶負擔15分之2,主文第2項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李束貞等)連帶負擔9分之1,主文第3項被告(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廖火鉗等)連帶負擔45分之17」。全案業已確定,為此,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收據聯單及彰化縣政府戶政繳款收據等件到院。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戶政規費│270│林進卿、林││(戶籍謄本││彥伯││)│││├─────┼─────────┼─────┤│地政規費│180│林進卿、林││(土地登記││彥伯││簿謄本)│││├─────┼─────────┼─────┤│地政規費│100│林進卿、林││(使用分區││彥伯││)│││├─────┼─────────┼─────┤│戶政規費│2,175│林進卿、林││(戶籍謄本││彥伯││)│││├─────┼─────────┼─────┤│地政規費│100│林進卿、林││(土地登記││彥伯││簿謄本)│││├─────┼─────────┼─────┤│一審裁判費│1,440│林進卿、林││││彥伯│├─────┴─────────┴─────┤│合計:4,265元│└─────────────────────┘附表:
┌─────────┬──────┬─────┬────┐│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應負擔之訴│應賠償│││比例│訟費用額│林進卿、│││││ 林彥伯 │││││之金額│├─────────┼──────┼─────┼────┤│梁家壽、林 梁春梅 、│2/15│568│568││林雅卿、林宏澤、林│(連帶負擔)││││宏謙、梁春美、梁春│││││鶴、梁春珠、梁春織│││││、梁佳壤、梁榮覲、│││││梁淑意、梁璇機、梁│││││玉衡、梁輝坤、梁耀│││││坤、梁瀛洲、梁瀛鑫│││││、梁梓耕、梁梓聰、│││││梁梓標、梁荐雅、梁│││││進源、沈蘇富美、沈│││││淑惠、陳美杏、沈妍│││││伶、沈妍旻、沈聰榮│││││、沈聰鈴、沈文勇、│││││沈文彬、沈文德、沈│││││文吉、沈文盛、沈文│││││雅、徐沈美、沈吳銀│││││、沈俊敏、沈俊雄、│││││沈惠美、沈俊宏、沈│││││美玉、吳沈妹、沈明│││││川、沈明清、沈裕紘│││││、吳家興、吳耀輝、│││││黃荏苒、張智順、張│││││宇嫻、張佑誠、黃梁│││││薔薇│││││(主文第1項被告)││││├─────────┼──────┼─────┼────┤│李束貞、李文清、│1/9│474│474││李文川、梁山田│(連帶負擔)││││(主文第2項被告)││││├─────────┼──────┼─────┼────┤│廖火鉗、廖碧雲、黃│17/45│1,611│1,611││廖素英、廖碧芬、廖│(連帶負擔)││││碧于、廖碧器、廖硯│││││、 梁廖汝 、廖志洋、│││││廖志偉、廖志銘、廖│││││碧双、 廖木炎 、廖木│││││村、廖木樹、廖蕭玲│││││君、廖盛裕、廖盛祥│││││、廖心怡、廖其南、│││││廖其文、廖碧桂、廖│││││碧枝、廖其財、陳長│││││庚、張 陳阿市 、陳阿│││││雲、陳長山、陳美玲│││││、陳美吟、廖燕、廖│││││惠萍、廖惠美、廖靜│││││茹、廖健宏、廖惠君│││││、廖健佑、廖其茂、│││││陳廖碧鑾、廖其成、│││││廖碧滿、李成煽、李│││││冠慧、李成洵、李碧│││││美、李聰慶、廖碧娥│││││、廖碧卿、鄭廖家妹│││││、林廖芍│││││(主文第3項被告)││││├─────────┼──────┼─────┼────┤│林進卿│17/90│806│---│├─────────┼──────┼─────┼────┤│林彥伯│17/90│806│---│└─────────┴──────┴─────┴────┘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單位均為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4,265元,乘以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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