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66號原告 吳伊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申崇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