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聲請人 洪菁懋 相對人 劉作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作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作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