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正守
潘朝成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所為一○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呂正守、潘朝成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目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程序,故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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