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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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正守
潘朝成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2人、告訴人現已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