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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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356號債權人 黃怡璇隆輝汽車材料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隆輝汽車材料行之商業資料,載明其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依貴行提出之單據,買受人分別有有于企業有限公司力仁工程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司、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則就買受人為于企業有限公司、力仁工程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司之單據金額,向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承上,如欲更改為向有于企業有限公司、力仁工程有限公司,伯固企業有限公司、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則請求各公司之金額為若干,並載明計算式及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四、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利息若干?(依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五、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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