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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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08號
原告新北市萬里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明
被告 黎品誼 籍設新北市○里區○○路000號0樓(即新北○○○○○○○○萬里區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2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本金
期間
利率
(週年利率)
計算本金
期間
利率
(週年利率)
新臺幣296,991元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
3.6399%
左列期間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
3.6399%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3.9708%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