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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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808號

原告新北市萬里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明

楊秀芬

被告 黎品誼 籍設新北市○里區○○路000號0樓(即新北○○○○○○○○萬里區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2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本金

期間

利率

(週年利率)

計算本金

期間

利率

(週年利率)

新臺幣296,991元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

3.6399%

左列期間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

3.6399%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3.9708%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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