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1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壯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
令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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