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李永豐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月起收入(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任何收入款項)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等證據。

三、說明聲請人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之保單價值、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聲請人應陳明是否有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若曾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不符資格之原因。
五、自105年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陳報受扶養人 李巧如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有何正當理由未負擔任何扶養義務。
七、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備註2.所謂「債務人無法負擔家用開銷,充為租金」為何意。
八、說明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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